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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件公益诉讼案件获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入选的两起公益诉讼案件


1、立农泰丰化肥厂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遵义市凤冈县龙怀富等人污染环境案

 

立农泰丰化肥厂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生态修复 赔礼道歉

【要旨】

对于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检察机关行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更有利于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实现办理该类案件惩罚犯罪与保护公益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遵义市播州区立农泰丰化肥厂硫酸生产线试生产期间,将1500余吨炼酸废渣露天堆放,渣场淋溶水无序横流,通过围墙下方底角直径约20cm的孔洞排入外环境,自然溢流、渗漏到厂区外耕地,再经过荒草掩蔽的涵洞口排入川黔铁路排洪沟,流入蚂蚁河。经监测,外排废水锌含量超标221.5倍、锰含量超标13.3倍、铜含量超标3262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5月10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编制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方案,对受污染的土地实施治理。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责令被告立即编制方案开展治理。被告封闭围墙排孔,进行防水、防扬尘、防渗漏处理,对污水回收利用,对被污染区域的土壤进行酸碱中和、新土覆盖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再次监测,涉案土地各项指标已低于环境容忍值。基于公益诉讼请求已经实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在遵义市电视台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于2020年5月18日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判决作出之前就完成了全部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保护。在检察机关要求责任主体实施治理的诉讼请求实现后,检察机关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责任主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进一步增强了该案的教育效果,为排污企业预防和减少污染问题的发生提供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遵义市凤冈县龙怀富等人
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立案监督 追诉犯罪 检察建议

【要旨】

本案系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案件,积极服务生态环保攻坚战,保护乌江流域水资源安全的典型案例。针对300多名群众联名举报龙怀富等人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犯罪的行为,凤冈县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在履行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检察机关实施精准监督,多次引导侦查,并追诉犯罪嫌疑人2名,确保了案件成功办理,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

贵州省凤冈县四方钡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钡项目,俗称“大堰碳酸钡厂”,系凤冈县招商引资企业,其项目地址位于凤冈县进化镇大堰村小沟湾。2010年7月报经遵义市发改委备案后开始投资兴建。2017年8月,该公司在凤冈县市管局申请注册变更为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产品为碳酸钡,副产品为硫磺和石灰。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投入生产。2017年10月21日该公司烟气脱硫处的循环池发生池满外溢事故,其生产废水外排到大堰村居民区附近小沟湾的河道、农田及水井中,群众为此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该公司环评报告及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废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但该公司实际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运行不畅,导致水循环使用不当,污水处理站水池经常出现池满现象。经该公司环保负责人龙怀富安排,由污水处理站员工毛智豪、赵园竹、赵元坤在污水处理站池满时偷偷将污水抽出,用一根白色塑料管通过厂区边沟直接排放到厂区外面,然后通过边沟里的消洞下渗到下游的河道和水源出露点,造成农田、水源、河道遭受污染。2017年11月1日,凤冈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检查发现毛智豪正使用白色塑料管将污水处理站清水池中应当循环使用、不能外排的生产废水抽出来排到厂区边沟,通过厂区边沟排放到厂区外公路边的水沟,再通过消洞渗透到小沟湾下游河道、农田、水井。当天,凤冈县环保局委托贵州遵义博源环境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厂区外地下水进行了现场监测。2017年11月7日,贵州遵义博源环境科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黔博源监报[2017]第1193号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外排废水及受污染地下水中均检测出含有重金属铅、汞、镉、锑、硒、砷、钡、铬、铁、铜等。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锰超标58.2倍、六价铬超标10.02倍。据此,凤冈县环保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拟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3日,根据凤冈县检察院凤检侦监建移[2018]1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凤冈县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凤冈县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凤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6日,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怀富等人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龙怀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龙怀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化工、环保职业,期限三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智豪、赵元坤、赵园竹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毛智豪、赵元坤、赵园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化工、环保职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龙怀富提出上诉,2020年2月29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2018年3月,凤冈县检察院发现凤冈县环保局对群众举报的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理。遂于4月4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污染水源、河流、土壤、空气等相关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开展生态修复,恢复被污染的水源、河流、土壤等,直至第三方验收合格。同时将该公司纳入重点排污企业,加强日常监测,确保达标排放,保障公众健康。环保部门据此责令该公司多次进行整改,回应了公众期待,避免了群体性事件。

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机关移送。2018年4月8日,凤冈县检察院以贵州省腾杰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凤冈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县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凤冈县公安局依法审查。凤冈县环保局于2018年5月3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凤冈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21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该案于当年被公安部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三、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追诉犯罪。2018年12月6日,因龙怀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凤冈县检察院决定对龙怀富予以逮捕。在案件审查中,凤冈县检察院发现赵园竹、赵元坤等人受龙怀富指使,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进行追诉,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移送起诉,并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强并固定了相关证据,补充移送了2名犯罪嫌疑人。

四、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补强案件涉及的专业性证据。凤冈县检察院在自行侦查过程中,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家现场取样,并由检察机关委托贵州中科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通过检测报告及专家意见,补强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收集的鉴定结论等关键性证据,为庭审作好了充分准备。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立足监督职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保护长江中上游水资源安全的典型案例,是基层检察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充分体现。

一是综合运用刑事检察职能,积极服务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保护。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精准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特别是针对监测报告这一核心证据,多次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强建议,确保了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检验,为公安部督办案件的成功办理夯实了基础,保护了乌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针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采取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咨询专家等方式巩固、补强证据,确保案件万无一失。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阶段邀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库专家、贵州大学教授出具专家意见,开庭前后向贵州理工大学专家教授咨询意见,庭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多举措夯实案件证据材料,印证因果关系,有效解决了专业性问题及法律适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三是刑事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打下坚实基础。本案中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水源、河道、农田、土壤受污染面积大,涉及农户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检察机关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生态修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刑事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认定提供了生效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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