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贵州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2017-2019年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发布了6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我市一例案件入选。
费某喜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7年的夏天,费某喜在其经营的中介店内看见从店外路过的陈某某,便喊陈某某到店里喝茶耍,在喝茶的过程中,费某喜拿出之前做好的“壶壶”和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出来,和陈某某一起吸食该包毒品。同年,陈某某电话联系费某喜,到费某喜家中喝茶,费某喜拿出一包甲基苯丙胺和陈某某一起吸食。2018年8月份的一天,费某喜请人在酒店开房间,与陈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9年一天,费某喜从其岳父处借了一辆车将陈某某带到苗圃场门口,费某喜和陈某某在车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和5月,费某喜两次邀约陈某来到自己家中,费某喜和陈某一起在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2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就费某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费某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指导意义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吸毒不仅损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会带来犯罪率升高、影响治安秩序等社会问题。容留他人吸毒既促成了吸毒人员吸毒,又帮助他们逃避打击,更为严重的则是导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在毒品犯罪中,没有吸毒,就没有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容留吸毒更为吸毒创造了便利条件,为毒品犯罪推波助澜。所以,加大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