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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认罪认罚不真诚,依法抗诉获改判
时间:2020-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夏某某故意伤害案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就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建议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又上诉的如何处理,检察机关能否抗诉?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虽然被告人上诉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大为减损,但保障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结果公正的救济的途径。作为检察机关,则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既不能随意抗诉,也不能一律不抗,该抗就得抗,如对“虚假认罪”“不当得利”的,就可以通过抗诉权予以制约,维护法律和制度的正确实施。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明知徐某某持刀追砍赵某某,骑摩托车载上徐某某追上赵某某后,将徐某某砍伤。经余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该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夏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主观上并不明知徐某某乘坐其摩托车是要去追砍赵某某及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同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了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最终二审改判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发挥驻所检察室作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通过与驻所检察官联系,一是加强对看守所羁押人员认罪认罚的法律宣传,提高羁押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程序、后果的认识,二是能及时了解被告人在判决之后的动态,实现对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的跟踪。本案就是第一时间掌握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及时对案件进行研判,于被告人上诉当日便提起抗诉。

  2.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为案件把脉把关。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夏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余庆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在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夏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主观上并不明知徐某某乘坐其摩托车是要去追砍赵某某及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这是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后上诉的案件。承办人就是否应提起抗诉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梳理本案证据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会检察官均认为夏某某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其又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回归标准化量刑,因此原审判决不当,应依法提起抗诉。

  3.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作用,成功提起抗诉。经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初步形成提起抗诉的意见之后,承办人积极将案件基本情况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召开情况向遵义市检察院对口部门汇报请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了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在二审抗诉过程中提出改判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5月2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其又对主要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进行否认提出上诉,如若案件证据确实存在问题,检察机关理应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正确裁判;如若系上诉人认罪后反悔或者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恶意上诉,那就意味着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认“假”罪,“假”认罚,一审从宽裁判的基础已不存在,检察机关也应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庭回归标准化量刑、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合理恰当的刑罚。尤其是对于后一种情形,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不仅是通过确保案件本身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是通过抗诉这样的方式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和严肃性,防止当事人出现先“落袋为安”、再搏一把的心态,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的意义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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