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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20-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认罪认罚不受罪名和刑罚限定
重罪案件均可适用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其适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没有案件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特殊限定,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不能因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陈某某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前夫,二人离婚后,胡某某一直居住在陈某某位于红花岗区某镇某村家中。2019年8月21日凌晨,胡某某与陈某某在家中因多年感情纠葛引发口角和肢体冲突,胡某某拿起水果刀刺向陈某某的身体,致陈某某心脏处中刀,胡某某驾车将陈某某送至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见陈某某死亡后,便在手机百度里面搜索到洗马路派出所的电话报警自首。经鉴定,陈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过量死亡。

本案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认为该案系家庭婚恋矛盾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且其与被害人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遂对嫌疑人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以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的量刑建议。经开庭审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阐释从宽制度,让犯罪嫌疑人积极、能动地参与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通过翻阅侦查卷宗了解到本案系因家庭婚恋矛盾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主观恶性较小,其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其与被害人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但在提讯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因自己一时冲动毁掉整个家庭的行为而变得很颓废、消极,求生欲望不强。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分析其行为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伤害,着重引导其思考下一步应如何去弥补和修复这些损伤的关系,并向其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从宽处理,早点出狱照顾未成年的两个女儿和被害人的父母,促进矛盾的化解,最终犯罪嫌疑人求生的意志与努力恢复被损害关系的意识被激发。

2.联动值班律师,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因案件办理初期犯罪嫌疑人消极应对诉讼,未聘请辩护律师,承办人便主动为其联系在遵义市检察院值班的律师,提前将案件卷宗交由值班律师阅卷,并提供市检察院的远程提讯室,方便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最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给未成年的被害人家属有温度的检察守护。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生育有两名子女,长女因亲眼目睹母亲刺伤父亲致死的过程产生心理阴影,在学校郁郁寡欢变得敏感、脆弱。承办人了解到此情况后,与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干警一起联系心理疏导工作室,对其实施积极的心理干预,尽量将伤害降到最低,同时考虑到家庭的具体情况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帮助两名孩子度过当前的难关。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依然普遍存在重追诉、轻保护,重打击、轻治理,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等突出问题。实际上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权利的保障者;既是案件的承办人、还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本案虽然是重罪案件,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案件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特殊限定,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不能因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本案承办人在犯罪嫌疑人求生的意志不强的情况下,积极主动阐释对其有利的法律政策,保障其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未成年的被害人家属提供心理疏导、申请司法救助,有力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伏法,努力修复损伤的社会关系,就很好地把保障权利、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犯罪损害的理念贯穿司法办案的始终,切实做到了“追诉者”与“保障者”、“承办主体”与“治理主体”双重角色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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