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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检察机关发布3起涉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时间:2020-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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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赤水市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挪用公款案——“惩防结合”保障扶贫领域民生资金安全

案例二 市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林权颁证纠纷案——以公开听证促进贫困地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 湄潭县检察院办理的湄潭县洗马镇兰家坝拌合站土地复垦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贫困地区生态环境



案例一
赤水市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挪用公款案


 

对危害扶贫领域民生资金安全行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劝解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紧盯民生资金监管漏洞,向相关责任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堵塞民生资金监管漏洞,全面加强民生资金监管,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受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收取事关城乡老年群体养老保障的养老保险基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编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模板、在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外开具票据、未将居民缴费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以及未将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存至单位账户而采取个人截留等手段,挪用公款共计24290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赤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日以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赤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挪用的是涉及扶贫领域民生资金,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应予严惩。

2020年1月3日,赤水市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0日,赤水市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为促进涉案扶贫领域民生资金快速返还,承办检察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其释法说理,使黄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其积极退还其挪用资金242900.00元。针对本案暴露的赤水市复兴镇政府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取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赤水市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整改落实、堵塞漏洞,复兴镇政府采纳并及时回复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

三、典型意义

扶贫领域民生资金的使用关乎脱贫攻坚实效,本案以惩防结合的方式为扶贫领域民生资金使用安上“安全阀”。一方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扶贫领域民生资金使用犯罪,保持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在本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资金使用中存在的漏洞,及时由承办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堵塞管理漏洞,最终检察建议得到采纳。

本案中,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减少了社会对抗,实现快诉快判,提高了诉讼效率,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还被挪用的扶贫领域民生资金,保障了扶贫领域民生资金安全,实现了办案效果最大化,体现了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案例二
市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林权颁证纠纷案

 

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调查了解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全面展示案件事实和理由,听取各方意见,消除各方疑虑,最终赢得申诉人的理解支持,圆满化解信访积案,做到了“案结事了政和”。

一、基本案情

1989年4月30日,刘某某、邓某某(系刘某某母亲)因责任山林承包问题,找到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时任调解委员会的村支部书记和主任出具“通知书”明确刘某某、邓某某应当分得承包山林,并希望其与另外的刘姓3户协商分配办法,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某、邓某某于2017年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诉请撤销被告县政府发给另外两户的林权登记,并请求重新颁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邓某某自始没有取得过相应的物权,而且刘姓3户已经管理该林地超过三十年,明显已取得该林地的使用权,现在刘某某、邓某某要求分割林地物权明显缺乏民事权利基础,故依法裁定驳回刘某某和邓某某的起诉。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2019年9月,刘某某、邓某某不服裁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下大力气全面调查核实。结合本案涉贫困地区且纠纷持续30余年实际,成立以市检察院主办、县检察院协办的上下一体办案团队,先后调取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卷宗,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双方意见和诉求、走访县林业局、县司法局、镇政府、村委会等,了解核实案件关键事实,通过查阅林权原始资料和咨询林业颁证等专业性问题,发现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通知书”上村支部书记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名,经向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认可该份“通知书”系时任村主任书写,时任村支书不知情的事实。实地走访村民代表,利用无人机对林权现状进行航拍,综合全案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认真分析,对县政府行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法院行政判决的合法性进行详细研判。

二是开展公开听证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针对当事人固执和不信任法官的问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组织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同时邀请镇政府、村委会、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听证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听证会上,当事人分别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对申请人现场提出的焦点问题,主持人组织双方和听证员提出意见,将申请人的疑虑“摆上台面”,让其认识到案件证据缺失和败诉的原因,并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为精准化解矛盾创造条件。最后,申请人表示服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将不再申诉。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充分向申请人说法理、谈情理、讲道理,另一方面对法院裁定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审查认定,还对行政机关依法颁证行为给予实体评判,支持了正确的行政行为和法院裁判,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申请人充分认识到案件的实质,清楚案件证据缺失和败诉的原因。最终申请人接受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诉罢访,最终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目的,还为贫困地区群众提供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
湄潭县检察院办理的湄潭县洗马镇兰家坝拌合站土地复垦案

 

对破坏贫困地区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秉持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恢复被破坏的耕地和林地,并协调帮助当地政府在复垦土地上发展绿色产业,将生态修复与脱贫攻坚有机融合,达到较好办案效果。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湄潭修建道安高速公路时,征用了农民的大量林地和耕地用于建设拌合站、弃土场、采石场,道安高速公路2015年底竣工通车,2016年9月高速公路施工队从湄潭退出,但修道安高速公路时使用的拌合站、弃土场、采石场没有及时被复垦复绿,致使拌合站、弃土场、采石场占用的临时用地出现荒漠化、石漠化,当地耕地资源和林地资源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湄潭县洗马镇杨家山居大桥组兰家坝拌合站占用耕地98.3亩,被厚约30-40公分的水泥硬化,完全丧失了耕地功能,湄潭县洗马镇政府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均无回应,该镇政府自身又无力承担该笔复垦费用,被占用的耕地长期荒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湄潭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兰家坝拌合站占用耕地导致其长期荒芜的案件线索,2019年8月8日,该院启动对兰家坝拌合站所占用耕地进行实地调查,于2019年9月1日立案,2019年9月6日,依法向湄潭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对整改进行跟进监督,2019年10月25日,该拌合站占用耕地完成了复垦工作,并通过了县级验收。

湄潭县检察院在土地复垦后,帮助当地镇政府在复垦土地上发展脱贫产业项目,种植绿色蔬菜、瓜果,项目产值可达150万元,年收益40万元左右,可带动500余名当地群众就业。

三、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钱袋子的中心工程。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职能部门对长期荒芜的耕地实施生态修复,有效保护了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确保了耕地的可持续利用,较好地落实了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的生态文明思想理念,实现了公益保护、生态修复与脱贫攻坚的有机融合。最终实现土地复垦、发展产业项目带动贫困地区困难群众就业、增加困难群众收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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