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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 | 2020年度遵义市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1-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 例 1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施某某与某区人社局
养老保险纠纷实质性化解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调查核实在案证据,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依法维护正确生效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让诉讼参与各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达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施某某在2011年4月年满60周岁前,向遵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区人社局)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因其提供资料仅有退伍军人证,没有其他的档案资料证明其参保情况而未能办理。2011年9月施某某从档案局查找了工资表等部分证明材料,遵义市某区工业经济局为其办理了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参保审核手续后,施某某再次向区人社局申请要求按照遵府函〔2006〕63号文件(以下称63号文件)参保。此时贵州省人社厅下发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以下称23号文件),从2011年7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2011年12月,在多次给施某某解释相关政策,征得施某某同意后区人社局依据现行23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从办理的次月开始向其发放养老保险金。施某某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考虑到依照23号文件与63号文件的待遇相差较大,遂继续向区人社局提出要按63号文件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的请求,在得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答复后,开始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信访、上访,对上访答复申请复核复查,在三级信访终结后仍不断缠访。2013年9月,区领导被缠访后安排区人社局化解社会矛盾,将其作为特殊个案处理,区人社局主动帮助施某某到相关部门查找其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找到的档案资料按447个月工龄为其重新办理了参保手续,施某某承诺不再以此事为由上访。

但施某某从2014年起,又以区人社局未按63号文件办理参保及参军前有2年工龄未纳入计算为由,持续向区、市、省各级领导信箱邮寄信访材料和到区政府领导办公室找区领导等形式上访,一年内向各级部门上访达十余次。2018年3月,施某某再次以《支付申请》的方式要求区人社局按63号文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区人社局答复称该支付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办理。区人社局针对此类缠访行为,积极引导施某某依法反映其诉求,依法维权。2018年5月14日,施某某向遵义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照63号文件参保,工龄从参军前在遵义市某厂工作时开始计算,并从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计发养老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某要求按63号文件参保和从1965年10月开始计算工龄至2011年4月没有事实依据,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施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某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施某某仍不服,于2020年4月26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及化解纠纷的情况】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卷材料,到区人社局查询了养老保险相关资料和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经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施某某是否应当按照63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参军前的2年工龄是否应当认定。从施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卷宗材料看,首先,关于本案中适用哪一个文件办理参保手续问题,申请人施某某在申请参保时,其要求依据参保的63号文件已被23号文件所替代,63号文件已不再继续适用,不应作为办理参保的依据,施某某要求按照63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的诉求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其次,关于工龄计算问题,卷内有两份证据,一是施某某提交的退伍证,二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退伍证中记载的工作地与应征入伍地不一致,且该证不具备证明其曾在遵义市某厂工作的证明力。为此,承办检察官对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证明作了调查核实,该局出具证明时并没有查找档案资料核实施某某提供退伍证的真实性,仅根据施某某本人提供的退伍证内容而制作。因此,施某某主张按1965年参加工作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程序合法。鉴于申请人施某某申请监督的事由没有证据证明,承办检察官主动与申请人施某某联系,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同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检察官核实案件事实;在施某某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也提供不了证人的联系方式后,检察官再次当面向其释法说理,陈述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拟作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通过两次当面和多次电话与申请人施某某的释法说理,向申请人说明区人社局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办理的,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和法律适用正确。施某某听了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表示之前由于自己没有正确理解有关政策法规,认为是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自己社保待遇和原来厂里的同事不一致,进而到处去信访、上访,给各级部门添了不少麻烦,现在认识到自己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一是因为不懂政策,临到退休年龄后才到区社保局去办理参保手续,未能按照63号文件办理参保是自己提供资料不齐导致的;二是自己的档案资料缺失,当兵前在某厂工作的两年没有资料证明,不能认定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65年,才导致在办理社保时少认定了两年工龄,实际上这些都不是区社保局的问题。随后施某某当即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为此事上访,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安享晚年生活。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查找相关文件、政策、法规,做到依法适用政策和法规,释法说理指向明确,针对申请人对政策和法规的误解,耐心向申请人说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阶段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历史沿革,厘清政策的发展脉络;针对申请人的诉求是否符合其申请参保时的政策文件向申请人作了详细的解读和释法说理,同时就施某某对某区人社局在办理其养老保险业务中产生的误解一一释名,消除申请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使申请人对诉求所涉及的法律、政策、文件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剖析诉求表象,寻找诉求本质,对症下药。为了找准病根,精准施策,检察官约见申请人,详细听取其陈述案件事实和诉求,并走访某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核实案件真实情况。施某某之所以不断上访、缠访,其主要目的是要求人社局按63号文件办理参保和认定参军前在某厂的2年工龄。然而现有能够证明的材料仅有申请人提供的退伍军人证,记载其参军前工作单位为遵义市某厂,除此之外没有档案资料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在遵义市某厂工作的事实。检察官根据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明确告知申请人,区人社局和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其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承办检察官以自己同为退伍老兵为切入点,与申请人拉家常、诉友情,舒缓申请人情绪,化解心结,争取申请人的认同,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政策变化,分析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不断完善,现有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要常怀感恩之心,化解申请人心中对党和政府不满和怨愤。

三是监督与关爱并重,展现法律之外情与理的司法温度。本案中区人社局为化解施某某信访矛盾,帮助其查找档案资料,并按连续工龄计算为施某某办理参保的问题。经审查,该行政行为与相关政策法规对连续工龄认定的政策不符,本案施某某的档案资料反映的情况不应当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办理参保手续。但施某某作为退役军人,为国防事业做出过贡献,退伍转业后,其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非本人过错。1992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养老保险政策对参保对象的政策是由从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保,到后来自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保的阶段,经历了从严控制到逐步放宽这样一个过程。区人社局酌情考虑按查找到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施某某参保的工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符合社保制度建立的政策导向和价值追求,维护了退役军人的正当权益,应予支持。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的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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