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4
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某超市不服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纠纷实质性化解案
检察机关应邀在行政复议阶段介入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认真调查核实,运用专业优势对行政争议的法律适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了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9日,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发现某超市经营的商品中有少量过期食品,涉案物品货值共163.5元,其中已售出2瓶过期的辣椒制品,超市获利6.4元。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给予没收涉案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超市认为处罚过重,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函请该区人民检察院参与听证,对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予以调查核实,共同化解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监督及化解纠纷的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播州区检察院发现,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书中,未提及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案件金额大小和事后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可能影响处罚额度的情节,遂对相关事实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超市属于小微企业,有16名员工,平时对过期商品进行了返厂处理,疫情期间未抬高物价。在被查出有过期食品后,超市找到其中一名购买了过期食品的顾客,进行了赔礼道歉,按照销售金额10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获得了顾客的谅解。同时在超市入口刊登公告,寻找另一位购买过期食品的顾客,联系赔偿,并对所有顾客赔礼道歉,请顾客对日后经营活动加强监督,还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行政相对人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案同时具有涉案金额小、主观恶性不大、无消费者有不良反应、获得了消费者谅解、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等情节。另外,我国在受到疫情影响后,企业生存、人民就业都面临重大困难和挑战,“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是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中心工作。生活超市这类小微企业能够为低收入从业者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对其处罚额度应当审慎,尽量不影响其生存。该案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
区检察院结合该案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和政策导向,向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采纳了检察建议,维持没收过期食品和违法所得6.4元的处罚,撤销了罚金处罚。某超市对处理结果满意,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具备司法专业优势,拥有调查核实的职能,能够发挥这些优势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适当的判断和建议。同时,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行政争议中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打消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上下级相互维护的猜忌。行政争议一旦发生,多会形成长期的信访和诉讼,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消耗行政、司法资源却久拖不决。检察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介入,让行政争议在初期就得到司法力量的协助,有利于矛盾的高效化解,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