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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 | 2020年度遵义市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1-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 例 5

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刘某诉绥阳县某政府
行政不作为纠纷庭审前实质化解案

 
检察机关应法院邀请,在行政诉讼开庭前合力化解刘某诉绥阳县某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督促政府依法履职,行政相对人撤回起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刘某在绥阳县甲镇取得承包土地。1997年,刘某与绥阳县乙镇某村林某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刘某如、次子刘某达,并在乙镇某村共同生产生活。其间刘某未在婚后生活所在地乙镇取得承包地。2009年,刘某与林某琴协议离婚,但仍与林某琴在乙镇共同居住至今。在第三轮土地确权时,刘某未在乙镇某村取得土地确权。刘某向绥阳县乙镇政府申请确权,绥阳县乙镇政府既不确权也不决定。

2020年8月20日,刘某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处被告绥阳县乙镇政府对其主张的土地权属作出处理。

【检察机关监督及化解纠纷的情况】

汇川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遵义市重大行政争议诉前沟通协调办法(试行)》精神,函请区检察院参与刘某诉绥阳县某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诉中庭审前实质化解。2020年8月26日,汇川区人民法院与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到乙镇对刘某主张的事实以及乙镇政府履职情况,分别向刘某及周边群众、乙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刘某向绥阳县某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该镇政府既不确权也不决定。虽然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确认系有法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且是起诉的前置条件,但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及诉讼请求表达的正当程序。镇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是否确权的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损害刘某正当权益。为此,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座谈,让当事人当面充分表达意见、厘清案件事实。通过座谈调解,绥阳县乙镇政府认识到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同意依法作出确权决定。随即,刘某当场向汇川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至此,该起土地行政争议圆满化解落地。

【典型意义】

一是创新机制+走访调查座谈模式、深化检法互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结合《遵义市重大行政争议诉前沟通协调办法(试行)》等规定为依托,搭建起检察院与法院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联席机制平台。重点聚焦涉农、涉贫、涉企等领域,针对矛盾突出、久拖未决、人数众多等行政争议案件,加强联系协作,创新办案方式,对于符合共同开展化解工作的案件,通过实地走访、组织座谈沟通等形式,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提升行政争议的化解效率和效果。该案中,法检两方第一次联合带案下沉,通过到实地走访调查和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座谈、进行释法说理的方式,半天时间即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案件。

二是找准案件症结、积极开展争议化解。在深入查清案件事实,找准矛盾焦点的基础上,积极联动争议各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该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是刘某是否有资格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二是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认为刘某有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刘某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后,镇政府久拖不决,对刘某的申请到期未作出答复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经过组织当事人双方座谈,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后,乙镇政府表示将依法对刘某的申请作出决定。刘某表示待镇政府作出决定后再依法表达诉求,并现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是发挥司法专业优势、推进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核实、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司法专业优势。在行政争议中找准问题症结,有利于促进诉源治理。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适度参与的原则,在行政诉讼环节积极探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正确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理念。同时,对争议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处理程序不规范问题,建议行政机关依法改进工作,促进源头治理,切实不断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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