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
会议第02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委政法委:
令狐兴中、李学芬、丁燕南、李泽友、李兴开、罗兴太、倪 伟、陈列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等办案机关书面签收律师提交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我院在案件办理期间,针对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流程为首先一律进行台账登记,并请律师本人签字确认。其次,在律师接待登记表里将律师申请办理事项如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申请递交书面意见或听取意见,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情况进行再次登记,将接收材料明细、接待人员姓名及电话、承办人姓名及电话等具体信息填写入内。最后,将此律师接待登记表一式三份交给律师本人、检察院承办部门和接待部门,一经送达本人或本部门视为签收。
在接收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我院将材料扫描成电子材料并上传到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辩护与代理登记申请事项”模块中并做好备查。随后将纸质版材料及时转交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处,并在接待登记台账上做好签收。
针对委员提出的将该项签收制度作为办案机关考核案件质量的指标之一的问题,由于我院是按照《贵州省检察官业绩考评标准》设定的考核模板进行考核,没有该项考核指标。但我院拟将律师提出的签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受案检察官平时考核的扣分依据。如律师在提交证据材料时遇到一般性的程序性不规范问题,可向当地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反映情况,如遇到提交证据未按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阻碍律师正当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等情形的,可向当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反映。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按照流程,认真依法做好证据材料提交签收工作,加强对下指导,提升司法效率,维护程序公正。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