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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6206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3-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市政协六届次会议第62063提案

农工党遵义市委:

您委提出的《关于检察院宜向刑事案件辩护人提供举证提纲的建议》(62063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委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委在提案中提出“庭审虚化、举证质证走过场”屡见不鲜的三个主要原因

(一)关于你委提出“对一些重大复杂或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提纲,或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据提纲但法庭没有向辩护人提供,辩护人不够完全、及时记录检察机关举证意见,影响辩护人进行举证,进而引发控辩双方认识上、观点上的冲突。”

举证是检察机关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的举证提纲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材料,不属于对外法律文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规定需要向法院或辩护人提供。公诉人在出庭公诉前,需要为出庭公诉作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地制作审查报告,并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并在庭审,适时根据庭审情况及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理由调整举证思路、举证顺序等。

阅卷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已对全案事实以及定罪证据等材料有了充分的掌握和知晓。公诉人在庭上举证内容均是辩护律师在阅卷中掌握的材料,当庭出示的证据也要经法庭质证、听取律师的质证意见,公诉人的举证提纲仅是出示证据的顺利而已,不影响辩护人对全案证据的掌握、认定和辩论。

综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未向法庭提交书面举证提纲或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据提纲但法庭没有向辩护人提供提纲,不影响案件的审查、质证、辩论,不会造成辩护人不够完全及时记录检察机关举证意见,进而引发控辩双方认识上、观点上的冲突。

(二)关于你委提出“法官为了节约开庭时间,庭审质证环节被大幅度的省略,甚至控辩双方只经过一次询问,便被法院予以强制调快的庭审节奏,往往根本来不及对证据和证言多说什么,就进入最后陈诉阶段,庭审质证的对抗性根本没有得到体现。”

检察机关在出庭举证时,一般应当全面出示证据,并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应当全面详细举证质证。但对辩护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也可以简化。对于重大嫌疑复杂案件,法庭会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及时掌握辩护方提供的证据,全面了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主要异议,并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证据的出示方式等进行沟通,确定举证顺序、方式。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展示证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另外,在庭审中的交叉询问、质证环节,法官对辩方质证后的证据,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回到法庭调查环节,对被告人进行再次讯问,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以便更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辩护人行使辩护权,这正是庭审质证对抗性的具体体现。

(三)关于你委提出“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法官判案多依赖于侦查卷宗的事实认定之上,庭审举证、质证实际只是在法庭审判中,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进行一种程序性的核实。”

刑事案件卷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中都会形成相应的侦查卷宗、起诉卷宗和审判卷宗,所有与犯罪相关的有罪、罪重证据或无罪、罪轻证据均在案件卷宗内,因此,刑事案件卷宗是各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储存信息和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享有阅卷权,其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依据也来源于案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会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形的,也还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侦查取证;案件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后,审判机关将对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并开庭审理,若对证据有疑问的,还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依据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四、关于您委在提案中提出“针对刑事庭审上举证质证问题,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任重道远,而目前我们可以技术上作一些改进——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或庭前会议时,亦或是在庭审前,向法庭或辩护人提交书面证据提纲。”

(一)关于你委提出“对于案情简单、涉案证据材料较少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审前直接向法院或辩护人提供书面证据提纲”。

如前所述,举证是检察机关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的举证提纲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材料,不属于对外法律文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规定需要向法院或辩护人提供。

(二)关于你委提出“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控辩双方有较大意见分歧或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公诉或庭前会议是将举证提纲(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律师,以方便听证举证质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庭前准备更加充分,提高庭审效果”。

检察机关未将举证提纲(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律师,不会影响举证质证以及案件争议焦点认定。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法解释》之规定,对于证据材料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的案件,可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形式,通知控辩双方将拟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交对方阅看,以便双方做好必要的准备。二是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会先就证据证明方向,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并将该份证据在几卷几页作说明,以便法庭记录和律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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