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陈某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 民营企业
【要旨】
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把持的基层组织和已经形成的社会恶名,打着为村民和集体谋取利益的旗号,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堵工闹事,又以协调解决群工纠纷为要挟,强行承揽工程项目,强迫低价购房,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致使民营企业家被迫接受其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基本案情】
2011年,陈某某通过拉票方式当选为村民组组长后,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王某某、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等推任为村民组议事代表,把持村民议事组织。在陈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以协调村民堵工等要挟辖区四家民营企业,强行索要工程项目、协调费、低价出售房屋等,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一次,强迫交易犯罪三次,滋扰民营企业违法行为二次,涉案金额370余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还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2019年3月,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犯罪,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软暴力手段,违背企业家意志,强迫辖区企业接受服务,严重侵犯了企业的交易自主权,情节严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分别予以定罪处刑,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净化红花岗区的经济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2019年5月2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陈某某、王某某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七项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9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予以确认,对主犯处以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对其它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判处以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刑罚。
【典型意义】
1.办理涉黑案件,不仅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还要结合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进行专案办理工作,全面收集、审查证据,客观评价通过软暴力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普通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必须依法予以追诉、严肃打击。
2.本案中的涉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有着村民组长、村民议事代表等特殊身份,承担着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群工协调等任务,其利用“身份”的转换,把持村民议事组织,不仅实施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削弱了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在此区域内的管理职能,还严重损害了营商法治环境建设,侵犯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特征明显,在案件定罪和量刑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3.案件办理过程中,已为企业追回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在涉黑组织财产处置过程中,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犯罪组织财产,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处置决定时,优先考虑涉案企业损失,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修复被损坏的营商秩序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抄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委政法委,市工商联;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各内设机构,各基层检察院。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